基本案情
张女性与李先生系夫妻,二人均系残疾人,张女性有肢体贰级残疾,李先生有言语、智商贰级残疾。2019年李先生曾起诉与张女性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分居到今天。现张女性起诉离婚,李先生赞同离婚。二生活育一女儿丽丽,现跟随张女性一同生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
1、准许张女性与李先生离婚;
2、丽丽由张女性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丽丽抚养费700元,至丽丽独立生活时止。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言语、智商(贰级),且患有癫痫病多年,每季度服药的成本达3000多元。李先生是低保困难户,国家每月给其发放低保费、困难残疾生活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共计790元。现在当地政府每月给丽丽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1650元。
二审法院觉得,张女性、李先生二人均系重度残疾,婚生女丽丽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现政府给丽丽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每月1650元,可以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张女性、李先生离结婚以后无论丽丽由哪个抚养另一方均不需要支付丽丽抚养费,李先生出于亲情自愿每月支付丽丽200元的抚养费,对此予以尊重。故,二审改判李先生每月支付丽丽抚养费200元,至丽丽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建议》(民发〔2019〕62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爸爸妈妈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实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等方面的保障,参照当地区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一般而言,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综合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在子女抚养费负担的一般标准上,将政府发放的补贴数额考虑在内。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可以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无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能力,可以不再另行支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