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最低薪资标准的公告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变民生的需要,提升低收入职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薪资标准进行调整。现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我市最低薪资标准由每小时高于5.5元、每月高于960元,提升到每小时高于6.7元、每月高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薪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薪资;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薪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2、非全日制从业职员小时最低薪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升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职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薪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升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含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3、实行计件薪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首要条件下,应得薪资高于我市最低薪资标准。
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薪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职位劳动者薪资的,应当通过薪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没有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条约不具备法律效力。
6、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7、本公告起实行。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