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二)裁判结果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建议,其表示想与母亲一块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
2、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10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周岁止。
3、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一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
4、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觉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尽到妈妈的义务;焦小某现已上婴幼儿园,遭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想随母亲一块生活”系指想随继母一块生活,而非亲生妈妈郭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郭某赞同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拥有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觉得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结婚以后到今天,双方亦根据此民事调解书实行。现在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婴幼儿园,平常也可以遭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常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觉得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合。爸爸妈妈双方离结婚以后,在短期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1、撤销原判决。2、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二审经审察后觉得,关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到今天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焦小某现已在婴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保持稳定生活状况。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焦小某(年仅4岁)的建议,并将它作为变更抚养的原因之一,但焦某一方坚持觉得法庭误读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母亲”指的是焦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妈妈郭某。二审承方法官考虑假如简单改判此案,必然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抚养探望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焦小某建议合不合适,二审承方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后发现焦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拥有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赞同后,法官特意在法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焦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环境中,法官借势拓展劝导说服工作,最后郭某表示赞同法院改判的结果,焦某也当面表示郭某可随时将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决成效,法官在判决的本院觉得部分单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必不可少的,法院期望焦某、郭某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可以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置探望及抚养费问题,一同为焦小某打造融洽、和睦的环境,创造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本案是一块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遵循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拓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解决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赞同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氛围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建议,获得了好的裁判成效。
“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交流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能够帮助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能够帮助唤醒爸爸妈妈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一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