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临时救助是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员工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察、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
也就是说,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急难型临时救助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依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3、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急难状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职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应付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人口情况、遭遇困难种类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建议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1、因失火、交通事故等意料之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缘由,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忽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遭遇失火、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没办法得到家庭支持,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方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状况紧急的,可以根据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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