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与女子苏某通过互联网相识,并非常快成为男女友。两人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办理了订婚仪式,并登记结婚。期间李某给付苏某12.8万彩礼与4万定亲红包。结婚以后两人在结婚典礼等问题上产生矛盾,苏某起诉离结婚以后又在亲友说和下撤诉。半年后矛盾仍不可调和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需要返还彩礼。
本案中二人相识不就订婚结婚,没感情基础,结婚以后矛盾加深,双方坚决离婚,于是法院支持其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是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三是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本案中,双方登记结结婚以后并没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一同生活的历程,因此对李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给付数额的大小、一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等,酌定苏某返还7万彩礼。
对返还彩礼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讲解外,同时还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不是返还与彩礼返还的比率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不是公平。
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返还数额并不等同于彩礼全额。具体返还多少,应由法院酌情决定。
法院在进行数额认定时,会考虑以下原因:男女双方确已一同生活但最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会依据双方一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大小、当地风俗习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