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诈勒索罪签订还款协议是不是有效
在涉及到欺诈敲诈的出货事情时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总是被视为无效。所谓的欺诈敲诈,即是指通过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方法从别人那里获得财物财产。此时,这类人在遭受非法胁迫的重压之下签署的还款协议,其背后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已经遭到紧急损害,因此不拥有法律效应。当出现有证据表明签署还款协议是在遭受欺诈敲诈的状况下发生的时候,受害方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即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无权限制或剥夺别人自由的行径。
它一般以非法捆绑、关押和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来达到控制别人活动范围的目的。
而敲诈勒索罪,则主如果指犯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助恐吓、威胁等手法,逼迫受害者交出财物的行为。
尽管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在构成要点上存在很多相似点,譬如它们都涉及到了对人身自由的侵害;
在客观方面总是呈现处挟制、恐吓的特点;
并且在正常状况下,它们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态度都是故意推行这类行为。
但敲诈勒索罪也有着自己特定的构成要点。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极为紧急的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其犯罪对象明确指向的是公共财产亦或是私人财产。
然而,部分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觉得,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其实是既包括个人又包括有财产的多元集合。
大家可以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层面切入考虑,它所针对的只能是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大家可以理解为,该罪行的犯罪对象事实上仅限于公众的金融财产,并不包括个人在内。
这个罪行侵犯的对象是多样化的,不但对于别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导致风险,同时,也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构成了威胁,这是与偷窃罪、诈骗罪此类侵权的明显不同。
作为这种犯罪的客体,被害人需要是财物所有者,假如不是,那样敲诈勒索也不可以算做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显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方法,强迫受害者交源于己的财物。
威胁,是指一方依据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去说服另一方支配资金,假如被需要者没根据行为人的指示处置资金,那样他将在将来某刻承受不好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敲诈勒索罪正式批捕如何判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其主要依据是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与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判断。大体上来讲,假如推行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这一罪行,且涉案金额达到少量或存在多次作案的情形,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相应的罚金。对于那些涉案金额更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节的罪犯,他们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并且同样将面对罚金的处罚。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罪犯而言,他们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也逃避不了罚金的惩罚。在案件进入正式逮捕程序之后,法院将会对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关证据与被告方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原因进行全方位的考量,然后依法做出最后的判决。至于具体的判刑结果,则需要依据每个案件的实质状况进行具体剖析与判断。
欺诈敲诈所得还款协议常被视为无效。欺诈敲诈涉及威胁、恐吓等方法非法获得财物。受害者在此胁迫下签订的还款协议,因缺少自愿与真实性,没办法律效力。一旦证明协议签署来自于欺诈敲诈,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无效确认,依法维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