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徐16年在上海登记结婚,之后由于某些缘由小王起诉离婚,而登记在小徐名下、双方一同经营的店铺及各自名下存款成为争议焦点。
双方都想由自己继续经营店铺,但由于考虑到当时注册登记在了小徐名下,考虑到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店铺最大效能并结合小王参与经营别人店铺等状况,法院确定双方离结婚以后由小徐继续经营。
但由小徐支付小王财产折价款1万元。
那样结合上述案例,与现有些一些公开案例中,可以看到判决大致包括这几种状况:
1、双方对门店的分割达成一致建议,调解分割;
2、若是结婚以前成立的门店,原则上是认定为门店注册人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
3、结婚以后成立的门店,一般会由门店经营人获得门店所有权及库存,依据双方协商一致的门店价值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上面也说到,一般获得店铺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应当给予另一方当事人肯定的财产折价补偿,那关于补偿标准问题,可以依循以下参考标准:
1、对于结婚以前以个人名义实名注册店铺的夫妻一方,其贡献比重应予考虑。
但对于结婚以前设立的店铺,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一同经营,其店铺本身的经营规模随之扩大,进而信用价值亦得以提高时,那样信用资产价值部分应予以合理分配;
2、对于店铺经营在经济或劳动方面付出较多一方,其贡献比重应予考虑。譬如上述说到的店铺预期收益部分,尽管在衡量店铺的资产价值时不予考虑,但从公平合理性角度出发,假如店铺日后好的经营进步是基于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辛勤付出,可视具体状况予以适合补偿。
不过因为互联网门店与线下门店差异较为显著。一方面有线上评价机制,有钻石、皇冠等门店等级、信用评级之分。
因此,其价值到底应当怎么样评估还要结合每一个案子的具体状况来看。
建议可以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营业额、收益额与各方投入等加以记录并留存凭证,防止纠纷产生时发生举证不可以的状况,具体不了解如何做的,也可以先咨询律师交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