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是不是可以避免共债的承担?
答:不可以。恶意逃债,还可能判刑!
第一,大家要了解夫妻一同债务怎么样认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此司法讲解,明确了夫妻一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一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1、钱某是某公司老板,买卖红火,想继续拓展业务,但缺资金20万,于是向张某借款20万并开具借条,但因为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破产,借款无力偿还,为了保证正常生活,钱某和其老婆宋某协议离婚,将市值110万的房地产转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届至,张某需要钱某用房子抵债,但钱某说他和老婆已经离婚,房子归老婆所有,老婆宋某表示和钱某已经离婚,他的债务自己概不负责,于是,张某将钱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依据《婚姻法讲解》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婚姻法讲解》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
结合本案例,钱某与宋某虽然已经协议离婚,但此借款20万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同生活所借款项,且钱某或者宋某均无证据证明夫妻间对夫妻一同财产有特殊约定,没办法证明此债务为钱某个人债务,所以应视为夫妻一同债务,即便房子已经归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请法院实行此房子来偿还借款。
案例2、王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万,但王某在有赔偿能力的状况下一直未履行判决,并且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法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都分配到家庭成员名下,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实行。
法院觉得: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目的,通过办理假离婚的方法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实行的主观意图明显,是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且情节紧急,依法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关于离结婚以后夫妻一同承担的问题,《婚姻法讲解》做了进一步的讲解说明:
《婚姻法讲解》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
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一同债务的承担,夫或妻一方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换言之,债权人可以任意向夫一方或妻乙方或夫妻双方需要清偿债务。至于夫妻之间的清偿比率问题,只不过夫妻内部分配的问题,债权人无须理会。
因此,离婚,并不可以逃避一同债务。
对于离婚逃债的,债权人为维护自己权益,可采取如下方法:
1、以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为一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只须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能将离结婚以后的夫妻双方列为一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结婚以后的夫妻双方一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的财产进行保全。可诉前财产保全,也可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实行。诉中财产保全的,对状况紧急的,人民法院需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实行。
3、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与别人共有些财产,也可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实行人与别人共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实行手段。后,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夫妻借贷的财物是两人共有,偿还时也应当由两人一同清偿。即便离结婚以后,任何一方依旧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情况,预防债务人或其配偶将财产恶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