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是多长时间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能超越12小时,不能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有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作出明确规定。大家觉得,为了预防以连续拘传的方法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肯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2、拘传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讲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与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状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公告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帮助。
3、实行拘传的公安司法职员不能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职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假如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手段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假如无需采取其他强制手段的,应当将它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手段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可以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拘传手段并非有关机构想采取就能采取的,此时需要要先满足法律规定的采取拘传的条件,同时还要经过相应的程序,不然的话采取拘传手段就是违法的。而关于拘传持续的时间,国内法律中规定的为12个小时。更多有关常识你可以咨询律图汕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