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种情况不是帮信罪
在以下场景下,大家不可以被视为帮助信息罪的被告:对于别人是不是借助信息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毫不知情;
未曾向别人提供任何技术上的支援或者是帮助;
所涉及的情节并没有紧急性;
亦或是没构成法案中所规定的其他可能构成的犯罪行为。
换句话说,假如大家真实无辜地不了解有人在互联网空间里进行了非法活动,或者并未作出有关法规中所列举出来的那些帮助行为,又或者是帮助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不重大,甚至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并未引发犯罪事件的出现,那样这几种状况都并不可以归咎于大家构成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那种情况不是洗钱罪
需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判断:一方面,若数字货币承兑商明知或应当了解该款项系犯罪所得(如黑钱),那样此时才涉及到洗钱行为。所谓“洗钱”,即指蓄意在毒品犯罪、黑色权势组织犯罪与贪污纳贿等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财物,通过一系列掩饰其来源及性质的手法,比如将它存入银行、进行投资或者上市等方法,使之表面上看着合法化的行为;其次,若承兑商在主观上并不知情,那样便没办法构成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没收推行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帮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法帮助资金转移的;
(四)帮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