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爸爸妈妈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一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民法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爸爸或妈妈探望权,不止是达成父或母对子女关怀的要紧方法,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势必需要,亦是离结婚以后弥补在非探望期间对子女伴随上的缺失,有益于增进亲情的交流。
关于爷爷、奶奶是不是有探望权?法律对此没明确规定,主流看法还是支持隔代探望权,但相对比较小心,支持隔代探望权的最大原则还是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同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从以往法院判决来看,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有以下3种情形:
(1)爷爷奶奶曾长期抚养孙子女,与孙子女打造了好感情的;
(2)孙子女的爸爸妈妈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3)爷爷奶奶能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一致的。
隔代探望也要对孩子子的健康快乐成长负责,具体的方法和频率一般可以约定以下几种:
方法:
(1)上门探望,合适孩子比较年幼(如3岁以下);
(2)当天上午将孩子接走、下午将孩子送回;
(3)视频通话,合适不在一个城市或不在一个国家的情形;
(4)双方协商的其他方法。
频率:
(1)每月探望一次;
(2)每月探望两次;
(3)若孩子生活在域外或其他不同城市的,每月可以视频1-2次;见面探望时间可以2-5天,具体双方协商;
(4)被告缺席审理的,也未提交书面建议的,法院由于不知道孩子的生活状况,一般会支持隔代探望权,但具体探望方法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