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第三请病假用人单位不认可如何解决
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第三申请病假而用人单位不认可时,劳动者可以需要单位明确拒绝的原因。
1.假如理由成立,劳动者可以参考单位的需要进行修改或更正后第三提出申请。
2.若单位拒绝的原因不成立,劳动者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申请调解或向劳动局举报等方法来寻求解决方法。
3.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知道我们的权益,并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申请病假的法律渠道
劳动者在申请病假时,需要根据规定的步骤进行。
1.劳动者应前往医疗机构就医,并获得大夫开具的病假证明。
2.病假证明上应明确写明就医人的名字、就医科室、诊断状况、建议治疗和休息时间等信息,并由大夫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
3.劳动者可以将病假证明提交给用人单位,并根据单位的需要进行请假手续。
4.假如用人单位拒绝批准病假申请,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或向劳动局举报等渠道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病假期计算与薪资
病假期的计算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进行,具体为: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其支付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薪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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