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一司机酒后开车撞死别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昨悉,当地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25日,陈某在醉酒驾二轮摩托车将行人华某撞伤致死。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前,陈某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系陈某醉酒后开车所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拒绝赔偿。此案随后打起官司。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企业的赔偿义务,是在因为肇事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逃逸等情况时,对受害人的一种法定救济。
竹山法院觉得,交强险是为保护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利益而存在的,因而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便出现了合同约定的免责事情,也不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陈某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事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