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规范,推进企业年金进步,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打造的补充养老保险规范。国家鼓励企业打造企业年金。打造企业年金,应当根据本方法实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成本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一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打造个人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打造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推广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策略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打造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交费义务,企业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打造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拟定企业年金策略。企业年金策略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策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参加好友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率和方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法;
(七)策略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情。
企业年金策略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策略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策略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策略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区域企业的企业年金策略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策略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策略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参考本企业状况,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策略。变更后的企业年金策略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策略终止,(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缘由,导致企业年金策略没办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缘由导致企业年金策略没办法履行的;(三)企业年金策略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策略变更或者终止后十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公告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策略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根据本方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交费,(二)职工个人交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交费每年低于本企业职工薪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交费合计低于本企业职工薪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成本,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交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薪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见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可以继续交费的状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暂停交费。不可以继续交费的状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交费,并可以参考本企业实质状况,根据暂停交费时的企业年金策略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能超越实质暂停交费的年限和金额。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交费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策略确定的比率和方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交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交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交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能超越5倍。
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是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交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是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伴随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是职工个人,完全归是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低于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交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是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有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策略终止情形之一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因为企业缘由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策略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交费及其投资收益,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是职工个人的企业交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交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策略确定的比率和方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打造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打造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策略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商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职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参考本人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职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能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首要条件取资金。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职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以外,不能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推广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推广托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推广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能挪作其他作用与功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实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方法的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三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策略发生争议的,根据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实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打造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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