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常常会有受害人的家属哭诉,短期之内就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然而普通家庭面对高额的交费单毫无方法。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因为种种缘由拒不支付医疗费的状况不但不少见,反而在实质日常常常出现。无论在什么情形下,生命都是最宝贵的,都要得到足够的尊重。除去协商解决的方法,大家的法律规范也对这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可以从中探寻有益于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先于实行,就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先予实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生活活或生产经营的急切需要,依法裁概念务人预先履行肯定数额的资金或者财物等手段的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实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成本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状况紧急切需要要先予实行的。
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实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实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实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实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实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切需要为限。但在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实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实行所获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实行。被申请人因先予实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