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具体内容体现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注民生、促进进步的特点,革新了个体工商户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放开了可以拓展个体经营的职员范围,由原来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职员、农村村民与国家政策允许的别的人员”,新规定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都可成为个体工商户;二是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规定只须“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从事经营;三是放开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的限制,由过去“一两个学徒,三五个帮工”的雇工人数限制变为“依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职员”;四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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