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汽车私卖别人,应当怎么样定罪?
将公司汽车私卖别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具体来讲,假如公司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那样这种行为就可能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员工,其行为涉及到用公司汽车并最后将它卖给别人,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借用或管理范围,因此可以觉得张某借助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尽管张某可能没直接的经济利益,但通过供应汽车获得的收益也反映了其对汽车的非法占有意图。
除此之外,依据法律专家的建议,司机虽然不拥有汽车的所有权,但在肯定状况下可能拥有用权,这种临时的占有也会被视为职务侵占的一部分。
因此,综合考虑张某的行为特点和法律规定,他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这一罪名的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公司汽车私卖别人的行为,应当根据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