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在哪儿实行
拘役是国内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办法。拘役是一种短期内剥夺被告每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办法。
国内《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在实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实行的《看守所留所实行刑罚罪犯管理方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出货实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实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实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建议,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可以集中用,不能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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