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日常有的当事人出于种种动机,在离婚登记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向他们施展欺骗方法,致使另一方赞同不真实离婚,让人骗方在离结婚以后深感懊侮,假如离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被骗为由,向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后者查明事实,重新作出处置。
假离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渐渐涌现的一种现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一同意思,而是因串通或受他们欺诈而办理离婚的情形。一般而言,假离婚包含两种状况:一是串通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串通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一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等。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结婚以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考虑,不想复婚或者与别人结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的目的,采取欺诈方法向他们许诺先离结婚以后再婚,以骗取他们赞同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有些只不过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财产可能作出牺牲,有些则既为达到离婚目的,又把全部或绝大多数财产骗到手。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每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不真实离婚的处罚,也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不真实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由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不真实离婚,没办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察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不真实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想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需要撤销。但还需小心的是,假如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结婚以后又与别人结婚的,那样对于离婚一事就不可以再需要撤销,不然大概使另一方当事人构成重婚。而只能在财产上需要重新审理。
为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通谋离婚或被欺诈离婚的,在婚姻关系上没办法再恢复,但在财产分割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九条之规定需要重新分割。但若没证据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则其请求将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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