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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许可将软件修改后复制发行的是“复制发行”吗?

www.gdvsk.com 2024-06-26 知识产权

目前受资源共享的环境影响,不少人都能通过互联网资源直接拿取其他人的软件资源,在没经过权利人的允许,经过自己一番修改,将原来的软件整个更新了一遍。由于修改后的软件跟之前的软件有所不同,所以修改人为了谋取利益,就想着复制之后拿出去发行。

按规定,所谓的复制,就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法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而发行,就是以供应或者赠与方法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通常来讲,在没经过授权更改软件,本身就是一种没经权利人许可就用其软件的行为,与《著作权法推行条例》定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法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复制”行为是有肯定有什么区别的。

但,认定是不是是复制行为,不是仅以原件与复制件在形式上、表现上是不是一模一样作为判断依据,非常重要地是是看行为的实质,就是在修改软件的时候是否对这款软件进行了实质性改进。

假如对软件的功能作了实质性改进,就是演绎行为,与“复制”有所不同。假如仅依赖肯定的设施、技术、技艺,机械性地再现原作品,就是复制行为。

实践中,假如你在该先争取许可的时候没争取,将其他人的软件复制发行,因此为自己谋利的,就是侵权行为,你需要为此承担权利人的损失赔偿责任。通常来讲,你需要根据下面的计算办法赔偿损失:

1、就根据权利人的实质遭到的损失给予赔偿;

2、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到的利益给予赔偿;

3、“法定赔偿”,在权利人的实质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可以确定时,法院会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后,假如你修改的软件已经是做了实质性改变的,但软件权利人并不认可的,由于著作权是专业问题,建议最好就是准时委托个专业律师介入下,防止损失。

Tags: 知识产权纠纷 计算机软件 擅自复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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