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虽然看不到摸不着,但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财产,别人诋毁商誉的将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新闻记者作为消息报道者,如果报道了不实消息影响企业商誉的,能否告他们诋毁商誉还要看具体状况。
按规定,要构成诋毁商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诋毁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假如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将会构成一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借助和被唆使的,仅构成普通的侵害别人名誉权行为,但还不是不正当角逐行为。
2、经营者推行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媒体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不真实事实,用户、买家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买卖活动。可是,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就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角逐对手的。假如捏造、散布的不真实事实不可以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遭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一般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角逐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还是可以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角逐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他们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实质中,如果新闻记者报道了不实消息是不可以就他们报道不实消息告其诋毁商誉。按上面的规定,诋毁商誉的主体需要是存在着对抗性角逐关系的经营者,而大众媒体不是这些,只能成为一般侵权的主体,不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但新闻记者、媒体等报道不实信息的,受损害方可以委托律师起诉他们侵犯名誉权,需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假如由于不实报道,损失较大的,建议可以找个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