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是行政诉讼案的被告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员工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员工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和行政强制实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按期限内不予回话,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回话的;
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觉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角逐的;
觉得行政机关违法筹资、摊派成本或者违法需要履行其他义务的;
觉得行政机关没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觉得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根据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子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别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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