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需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讲解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讲解虽然没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一定了在肯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有一条是值得注意的假如领了结婚证,没在一块生活的,可以退一块生活了的,即使一同财产,可以分财产的方法分。没领证的当然可以要。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觉得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结婚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讲解。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结婚以前举债给付、结婚以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结婚以前用家庭财产给付、结婚以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赖我们的力量没办法保持最基本的生活质量。确定 “生活困难”需依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质量等原因综合考虑,现在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情形,但已经一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一同生活,一方请求他们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状况:
1、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同意的彩礼确已用于一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怎么样学会第三种状况作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需要“确已”用于一同生活。这就需要同意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防止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第二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一同用,不可以视为用于一同生活。由于女方的嫁妆是其“结婚以前”财产,在双方一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结婚以前财产用于一同生活,都不可以用该项规定;另外,一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质支出,譬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一同经营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