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程序。分两种状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认可离婚,非军人只能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军队政治机关不能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能出具赞同离婚证明,是由于婚姻法规定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不是赞同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可以代替军人做出是不是赞同离婚的决定。
?
文书推荐: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离婚协议三名子女??离婚讼诉状??离婚协议规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