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法典关于结婚以前财产的规定:结婚以前财产永远是个人
大家都知道,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尤其是结婚以前房地产,假如没约定,过去的司法讲解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一同财产的规定。因而致使有的夫妻在结婚以前进行“结婚以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结婚以前财产的处置。
民法典规定结婚以前财产假如要作为“一同财产”,双方需要约定。这就事实上一定、明确了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不作为一同财产的处置原则。因此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不由于婚姻的存续转化为一同财产。这事实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作为一同财产”的规定。
上述规定、讲解,应该是明确的。大伙都该了解这个变化。
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知道。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新年期间,有位亲戚来串门。谈到女儿的婚事,就觉得女儿假如购买结婚以前房地产,若不进行结婚以前公证,在结婚以后若干年就会变成夫妻一同财产。可是进行公证呢,又感觉不习惯,怕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就感觉女方不应买房,怕吃亏,在优柔寡断。这位亲戚还是搞房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联想到法治平台上不少网民也不知道这个变化。
这一段是另一个的解答。你的理解没错。
作为公证员,常常有当事人需要对结婚以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是个人所有,象这样的情况,大家都只不过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是结婚以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假如结婚以前本来就是一同出资购房,那样还是要办投资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是夫妻共有。
国内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假如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便没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若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假如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爸爸妈妈期望出资所购房是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样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我们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是子女个人所有。。
或者爸爸妈妈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法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是子女个人所有。
譬如,结婚以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地产,即便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根据民法典规定,假如没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一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根据份额予以退还。房地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这并非对一同财产的分割。
有问题需要交流解决,如果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了解也期望进一步知道,建议你准时寻求华律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