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去年上海有三万余对夫妻离婚。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有近四万套的房子要作离婚财产分割。对夫妇双方来讲,房子是一笔大额财产。尽管大家都期望婚姻幸福美满,但不完美的婚姻不可防止。因此,离结婚以后,房子怎么样分割成为这类离异者关注的一个问题。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结婚以后房子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子的用法权,不享有房子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能判决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子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讲解,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用权的问题做了有关规定。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需要分割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讲解采取了“具体状况,具体剖析”的原则。笔者剖析下来,以下九种状况,房地产用权应夫妻一同享有。
结婚以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需要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获得的时间是在结婚以前,假如一方是在结婚以后获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需要分割公房权益。
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需要分割公房权益。
一方结婚以前借钱投资建房并获得公房承租权,结婚以后夫妻一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结婚以前,但因为结婚以后双方一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需要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如结婚以后一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适才有权提出该需要,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讲解没规定,实践中由法院依据案情酌情处置。
结婚以后一方或双方获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哪个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公房,结婚以后因该承租房子被拆迁而重新获得房子承租权的,虽然房屋是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但只须结婚以后遇见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用法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些。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子。
夫妻一方将它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结婚以后调换的公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些。
结婚以前双方均租有公房,结婚以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约,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觉得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紧急不妥的后果时,就能依据该条酌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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