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与胡某于1989年1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相恋,继而同居生活。
1990年2月份,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筹备进行结婚登记,而此时杨某只有十八岁。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杨某便用姐姐杨某某的身份证件与胡某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注明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为杨某某,随后杨某与胡某便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在一同生活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常常吵嘴,甚至打架,感情渐渐恶化,杨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胡某亦向法庭表示赞同与杨某解除夫妻关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杨某与胡某的行为涉及无效登记与事实婚姻竞合,故对该案是不是适用调解存在两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杨某在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状况下使用弄虚作假的方法与胡某登记结婚,该登记应属无效,故杨某应向法院起诉宣告与胡某的婚姻无效,而非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以下简称《讲解》)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故本案既便双方达成一致,也不可以调解结案。
第二种建议觉得:杨某与胡某的无效登记并不影响双方事实婚姻的成立,在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的状况下可调解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
该案能否适用调解,重点在于杨某与胡某的夫妻关系是不是合法有效。原告杨某在与被告胡某登记时,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以其姐杨某某的名义与胡某进行了结婚登记,该登记行为违反了国内《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但登记行为的无效并不势必致使婚姻的无效,原告杨某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依据《讲解》第5条的规定,其起诉至人民法院需要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处置,自然也就可以进行调解。
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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