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案例呈现
总结下文案件为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无效婚姻。
案情:
庄某,男,1977年5月11日生。匡某,女,1977年十月12日生。二人于1998年6月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3年3月3日生育一男生。因为匡某在结婚以后患“精神分裂症”,并于2003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庄某起诉到法院,需要解除与匡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由其一个人抚培养人。
分歧建议:
本案在处置中存在二种不一样的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本案庄某与匡某之间是无效婚姻。理由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因庄某在同居时还不到22周岁,所以庄某与匡某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无效婚姻,应依法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种建议觉得,本案庄某与匡某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理由是庄某与匡某于1998年6月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推行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本案应依法作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不能适用调解。对其需要一个人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诉讼请求予以受理,可以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判决。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在国内婚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现实日常又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如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早婚、无效的婚姻等等,因此法律又针对不一样的情形作出了不一样的规定。
本案是非法同居还是无效婚姻?大家先来比较两者有什么区别,非法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上是指婚姻以外的所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狭义是指未婚男女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狭义上的概念(本文也是指狭义的非法同居)。无效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结婚以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由此大家可以看出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为:
1.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2.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3.一同生活一般为群众所了解。在认定非法同居关系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推行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也就是指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推行后,男女双方无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须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因其违背婚姻的登记生效要件,而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置。
对无效婚姻的认定重点是确定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不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假如符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假如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的婚姻。两者的相同点是当事人都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同是看当事人是不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本案虽然庄某在同居时还不到22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匡某与庄某没办理结婚登记,且其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应以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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