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4年7月2日,时年18周岁的彝族女年轻人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
1995年生一男生。
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2003年5月8日诉至法院,需要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认可见:第一种建议觉得,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第二种建议觉得,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右某某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两人推行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获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第三种建议觉得,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方法获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第四种建议觉得,虽然阿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需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该案不是婚姻无效纠纷,更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笔者赞同第四种建议,理由如下:第一,《中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十八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可以以无效婚姻处置。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没有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阿右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本案中阿右于1994年7月2日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弄虚作假获得,但并不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因此,该案不可以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立案。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建议》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第4条内容就是“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阿右与朱某以弄虚作假的方法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范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范。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倡导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件的刚开始案由,但应当依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的最后案由。阿右在诉状中需要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情形的,应告知阿右可以将我们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与朱某离婚。综上所述,该案案由宜定为离婚纠纷,法院按离婚案件进行处置较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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