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文号:贵州公安厅,并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你厅2月28日“关于解决部分劳教职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有益于对劳教职员的改造,并合理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大家的建议是: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目前双方需要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又需要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对于未婚的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教职员,相互间在改造期中打造了感情,并且双方需要结婚的,可依据状况劝导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对于男女劳教职员需要原配偶离婚的,应当进行教育,尽可能不要离婚,经教育无效的可由其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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