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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审判实践

www.zhunnen.com 2025-05-24 婚姻家庭

1、婚姻无效规范是一种救济规范,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不是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类型型的婚姻无效缘由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是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共识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置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3、在审理因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置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能以协议方法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共识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觉得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结婚年龄结婚,一方需要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结婚年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察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Tags: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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