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做法与此相同。
2、无效婚姻的类型及其处置
国内现行婚姻法第10条,在确认无效婚姻规范的同时,将构成无效婚姻是什么原因在条文中明确加以规定,因此形成了国内无效婚姻特定的几个种类:
无效婚姻的类型
1、因重婚而构成的无效婚姻
国内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所确认的婚姻规范为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在总则中将它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并且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继而使其成为结婚条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即结婚当事人须无配偶,有配偶者结婚的,则构成重婚。重婚因为违背了国内法律所确认的婚姻规范,因而不可以产生婚姻的效力,而只能产生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构成犯罪的还要依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审理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置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2、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致使婚姻的无效
国内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其立法本意在于禁止中表婚,是为了保证婚姻水平,提升人口素质所做的强制性规定。对于需要结婚的当事人来讲,是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婚姻法将违背这一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合视为无效的婚姻,对于保证有关禁止近亲结婚规定的贯彻实行、严肃婚姻规范、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具备积极的意义。
3、因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又尚未治愈而致使的无效。
因为这种致使无效婚姻是什么原因,法律只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只须是有关的、且有权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所认定的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当事人结婚以前患有此病则不适合结婚,执意结婚将致使无效的后果,法律不予保护。这也是出于对当事人的负责,保障其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提升婚姻水平所做的强制性规定。但,假如结结婚以后,因为当事人的积极治疗而痊愈的,则此时,婚姻由无效变为有效,即无效是什么原因已没有。
4、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而致使的无效
这是婚姻法中为与结婚条件相适应,保护合法有效缔结的婚姻关系,强化当事人的法律及责任意识,打击违法婚姻所做的强制性规定,这也在一定量上遏制了早婚、包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