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年龄未满二十周岁,冒用其姐姐身份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原告刘某(男)与被告谢某(女)相识恋爱后筹备登记结婚,因谢某当时年龄未满二十周岁,谢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陈-并结婚登记,后生一女。,原告刘某以与被告谢某之间婚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对子女进行抚养。诉讼中,谢某觉得双方婚姻有效,且赞同离婚,并需要对双方的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不是有效?对此存在两种不认可见:第一种建议觉得,谢某冒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因为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婚姻无效。第二种建议觉得,刘某与谢某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
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笔者觉得:国内对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该登记具备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可以直接不承认其效力。案例中结婚证针对的对象是谢某姐姐与刘某,该结婚证实质确立的是被冒名人与刘某的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对“冒名者”没约束力。因此,冒名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虽然这种婚姻是没法律效力的,但并不意味着这肯定就是无效婚姻。国内婚姻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拥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民法典》规定,
婚姻登记处具备管辖权;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一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当事人双方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最近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当事人需持有效证件和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冒用别人名字进行的结婚登记,不是上述无效的情形之一。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不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基于上述是什么原因,笔者觉得对这种案件应该作如下处置: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认可乐安县人民法院曾民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怎么看。由于本案是“离婚纠纷”不是“同居关系纠纷”,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适合将本案直接改为:“同居关系纠纷”。因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没相应的结婚证明予以证明,又不拥有事实婚姻的条件,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其离婚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而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冒名骗取的结婚登记。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审察不严,当事人才骗取了结婚证,最后致使办理的结婚登记错误。法院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当然,因婚姻登记机关审察不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