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出医疗事故哪个负责赔偿
护士出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
1.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假如确定是由医务职员的过错导致的,那样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大夫或者护士在此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医疗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大夫或护士进行追偿。
2.病人在诊疗活动中若遭到损害,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职员存在过错,那样赔偿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3.医务职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义务向病人详细说明病情和医疗手段,尤其是在需要推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需要向病人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策略等状况,并获得病人的明确赞同。
4.若医务职员未尽到这类义务,并因此致使病人遭到损害,法律快车提醒,医疗机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鉴别及处置程序
医疗事故的处置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鉴别申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其家属有权在事故或不好的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别申请。
2.申请第三鉴别:若双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的鉴别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别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申请第三鉴别。
若对第三鉴别结论仍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别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协商处置或提起诉讼:若双方当事人对鉴别结论没异议,可以就处置策略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置。
对该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置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