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冷暴力
具备代表的提法或描述有如此几种:
1、“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法处置,而是对他们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纵和疏远。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两性生活、懒于做所有家庭工作。
2、“家庭冷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传统的身体伤害的暴力现象不同,多集中在精神和言语等方面。包含言语上的漫骂攻击,精神上的漠不关心,和两性生活的冷落拒绝。还包含财产经济虐待,如对个人财产的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平时开支帐单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案例,也被有关专家学者称为冷暴力,并反映出一些不同认识和怎么看。
其案例是:李某是经人介绍和老公王某认识的,王某在机关工作,李某也有着一份很好的工作。结婚以后不久,老公王某便以和李某没一同语言,没办法交流为由,搞起“婚外情”,长期不回家,即便回家也不与老婆李某说话,后来干脆与老婆分床而卧。这种情况一直保持到孩子10周岁。尽管如此,李某都没想到使用方法律解决婚姻问题,甚至当“第三者”发短信给李某,需要她从婚姻中退出时,李某仍然没离婚的想法。
有关学者在评述这一案例时,有如此一段话:在一些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只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让很多妇女“痛在心里口难开”。李某的老公长期不与其说话,不尽老公的义务,并公然与“第三者”交往,在精神上对李某导致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但李某居然忍受了十几年,不可以不让人叹息。家庭暴力与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格格不入,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广大妇女可充分借助《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来维权,受害方有权需要损害赔偿,甚至可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各种看法和案例中,对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可总结如下:不说话或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不接触或疏远;漠不关心他们;懒于做所有家庭工作;用语言辱骂或威胁他们;分居;停止或敷衍两性生活;对财产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平时开支帐单;与第三者同居;等等。
同时觉得,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第一,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冷暴力的提法缺少科学性,大家是不赞成“家庭冷暴力”提法的。暴力的基本含义,就是武力的意思,是一种粗鲁、野蛮的武力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对“暴力”讲解为“强制的力量;武力”。其基本特点就是对别人推行强制力或武力行为。其行为方法只能是作为。所谓冷暴力,就是凉他们、冷他们。基本特点就是对别人不理不睬。其行为方法只能是不作为。把这类不动手或只动口的行为,也称之为暴力,显然是不准确的。暴力就是暴力,不是暴力就不是暴力。什么冷暴力,事实上就是伪暴力、假暴力、非暴力。因为冷暴力的提法缺少科学性,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视听,制造司法混乱,削弱反暴力的立法价值,损害妇女权益的保护,可谓有百害而无一益。
1、“家庭冷暴力”提法,容易混淆视听“家庭冷暴力”把所有些感情不和或感情上的不友善现象都视为暴力,事实上不承认了现行立法中家庭暴力的特有内涵。不言而喻,假如把不说话、不接触、漠不关心、懒于做家务、语言攻击、拒绝同居等都作为家庭暴力,事实上就成了一种泛暴力现象。那样,现行立法中的家庭暴力,就没独立存在的意义了。其结果只能削弱现行家庭暴力的立法价值。
2、“家庭冷暴力”突显了妇女的主体地位,有损妇女权益的保护所谓的“家庭冷暴力”,其主体是不分体力的强弱,不分男女老幼,即不分弱势与强势的,即弱势人群都可以推行。如此弱势人群也都成为被反的对象了。而法律设立反家庭暴力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弱势人群,而冷暴力的提法,则成为反弱势人群自己。大伙了解,在现实日常,妇女用的所谓冷暴力要多于男性。由于妇女一般没办法用武力征服男方或发泄情绪,总是只能采取语言攻击,或者采取一种消极无奈的方法进行对抗,即不说话、不理不睬、回避或拒绝两性生活等。假如把这类行为都觉得是暴力,那正好给男方用武力找到了借口。即你用冷暴力应对我,我就用“热暴力”即武力应对你。结果是双方都用了暴力,双方责任相等,甚至狡猾的男方还会觉得是女方先用暴力,责任大于男方,从而抵消男方的责任。因而,冷暴力定义的提法,有损妇女权利的保护,对妇女紧急不利。
3、冷暴力的提法容易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因为冷暴力不是一个法律定义,没必要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和标准。因而,现在对冷暴力的认识和怎么看五花八门,很混乱。依据现在对所谓冷暴力的不同怎么看,它在实践中,至少可以导致下列司法混乱:
1、混淆与法定暴力的界限。国内理立法上的法定暴力,有其严格的内涵,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如构成法定暴力,就能成为离婚的条件,并还要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情节紧急的还要负刑事责任。而所谓冷暴力是不可以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如前述有关学者在评述李某与老公王某案例时,就混淆很多法律界限,其中一个错误之一,就是把冷暴力的责任与法定暴力相等同,觉得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这事实上是混淆了法定暴力与所谓冷暴力的界限,有损法律的正确贯彻实行。
2、混淆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界限。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两种可以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婚外异性同居引起的离婚,还应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有些把这类紧急违法或夫妻感情不和现象,降格为冷暴力,这势必会导致执法上的混乱,使一些应当遭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得不到应有追究。
3、混淆与虐待、丢弃的界限。在所谓的冷暴力中,有一些不作为行为事实上是虐待、丢弃行为,如拒不履行夫妻法概念务。对这类行为,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何可以用一个冷暴力而取而代之?
4、混淆与诽谤、羞辱的界限。有的语言攻击,是诽谤、侮辱行为,情节紧急或导致肯定后果的,也要承担肯定的法律责任。也不可以简单地视为冷暴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评判。
5、混淆一般两性生活准则与法律准则的界限。如双方不说话,是一般两性生活准则调整的范围,如何能上升为冷暴力?又怎么样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来看,对所谓“冷暴力”,假如都把它作为违法行为处置,就会不适合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假如都不作违法行为处置,又会放任一些违法行为。因而,大家觉得,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就叫什么行为,就定什么性质,按什么法律处置。不可以用一个所谓“冷暴力”如此一个非法律定义来取代,从而影响法律评价功能,导致大家对法律的误判。冷暴力的提法,没任何法律意义。任何问题的提出和定义的设定,都有肯定的目的和意义,解决肯定的问题。所谓“冷暴力,事实上就是“冷淡”、“冷漠”或“漠视冷落”。也就是故意“冷淡他们”或“冰冷他们”等。这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冷战形式。大家觉得称为“冷战”比较适合。冷战也会影响夫妻关系,伤害夫妻感情。但冷战的问题比较复杂,不可以与暴力相提并论。把他上升到暴力层面,表述为“冷暴力”,除去如前所述的付面成效外,试问冷暴力的提法还能解决那些问题?有哪些法律价值?。一些人之所以要用“冷暴力”,其目的是想占“暴力”的光,借法律反暴力之手,来达到制止所谓“冷暴力”的目的。而事实上,这一初衷,完全没办法达到,反而弄巧成拙。据此,我觉得,“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通过司法讲解的形式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