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活着其他方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只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导致紧急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进步。近年来,因家庭暴力所致使的离婚案件及相当一部分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国内法律工作的热门。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就家庭暴力的定义、特征、成因、对策等方面进行简单剖析。
1、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
现在国内对家庭暴力尚无统一定义。大多数学者觉得:“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别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而第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将对妇女的暴力概念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从国内婚姻法及司法讲解中规定来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只等于《宣言》中的身体暴力。在司法实践方面,在很多因家庭暴力而致使的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率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紧急地存在着立法滞后,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家庭暴力的特点
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后,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剖析,大家不难发现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备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而更具备其独特的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备肯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的内部,包含因血缘关系、法律拟制而组成的家庭。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甚至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范畴。结合国内的传统和现实来看,此看法过于宽泛,在所不论。
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类受害者大部分为妇女、儿童或老人总是由于缺少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致使施暴行为具备肯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具备肯定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家庭是由生活在一块成员组成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便就能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生活在一块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1日突起,总是是日积月累,具备时间上连续性。同时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般均呈现为以下几种状况相互转化,交替循环,即由紧张状况阶段到暴力阶段再到亲密阶段,这样往复交替。
3、家庭暴力导致的后果紧急性。因为家庭暴力的常见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致使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性格扭曲,甚至精神分裂;更有些因此致残。尤其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下,不务正业,不思学习和上进,游手好闲,聚众斗殴,甚至用暴力报复社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家庭暴力使家庭破裂,导致社会不稳定原因的存在。
3、家庭暴力的形成缘由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关注的常见性问题,广泛存在于不一样的种族、不同民族、不一样的阶级、不一样的宗教信仰、不一样的文化传统、不一样的职业、不一样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导致家庭暴力是什么原因多方面的。中国妇女问题专家巫昌祯教授觉得,家庭暴力增长的重要原因是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致使大家的心理极不稳定,与生活理念的多样化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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