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管辖地区和道路状况,拟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辆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3、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法需要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汽车或者侦破线索;
4、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汽车状况、特点及逃逸方向等有关状况;
5、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6、发现交通肇事逃逸汽车或者嫌疑汽车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准时或有关状况公告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汽车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辆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