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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务工多年当事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www.xuexixiong.com 2025-04-14 婚姻家庭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涌向城市,他们在开始自己所向往的城市美好生活的同时也忍受着与老婆或者老公分居的痛苦。伴随夫妻分居时间越长,夫妻间的感情也变得越发淡薄。其中就有一部分夫妻由于各种缘由出现感情危机,双方假如没办法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当事人必然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对在外务工多年的当事人应该向什么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常显然,原告应该向被告在外务工的常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日常,原告总是会选择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一方面原告觉得被告在外打工多年或许会在打工地形成一个最好的关系网,无论在取证还是在诉讼过程中都会遇见肯定阻力;其次被告常常居住地法院会由于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在打工地常常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而不予受理。

由于被告在外务工多年,被告户籍所在地以前的邻居对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的好坏都不会太知道,被告在经法院公告将来一直会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应诉,因为被告的缺席,原告提供的证据得不到质证,从而使法院没办法查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子女、一同财产等状况的事实,因而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更不利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矛盾。

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终极手段,假如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相互推脱,这无疑对当事人的诉权是一种很大的侵害。为了充分保障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权,笔者对在外务工多年的当事人之间的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拟定有关责任追究规范需要各地法院严格实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该由本院受理的案件,不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二是应规定各单位或房子出租业主对在本单位工作或租住的外来务工职员有出具常常居住证明的义务,从而解决原告取证难的问题。三是对被告回到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原、被告经传唤可以即时到庭的案件,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适用浅易程序进行审理,从而达到便捷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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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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