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规范是国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依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自首需要拥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件。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是不是影响自首的认定具备非常大争议,在诈骗、故意伤害等目的犯中,犯罪嫌疑人的特定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组成要件,因此一部分人觉得,自首规范中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应当包含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认定。但笔者觉得,自首认定中所指的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该侧重于客观事实,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理由如下:
第一,自首规范作为国内刑罚裁量规范,其设立的初衷,一方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促进案件准时侦破和审判,在一定量上节省司法资源;其次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觉悔罪,用好国内刑事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政策。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应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主动同意司法机关审察和裁判的态度,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客观事实,即表明了其自愿同意司法机关审察和裁判,也为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提供了帮助。因此,只须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不隐瞒、扭曲认定其犯罪目的的事实,虽然对犯罪目的进行辩解,但仍应认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这也符合自首规范设立的目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不是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回话,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同样的证据、同样的事实,不一样的人对法律性质认识未必一致,而且这种不同有时是罪与非罪的差异。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辩解自己无故意伤害的故意,而是正当防卫,这是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不同认识产生的辩解。在刑事审判中,审判职员依据犯罪客观事实结合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进行评判,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价值判断。而犯罪嫌疑人作为普通公众,法律不可以苛求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与审判职员维持一致。比如,王某入室偷窃,被发现后反抗抓捕转化为打劫,但法律不强求王某准确表述其犯罪目的是偷窃还是打劫,只须其如实供述偷窃及抗拒抓捕的客观事实,即是如实供述。
最后,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些诉讼权利,其对有无诈骗故意、伤害故意等犯罪目的的辩解,既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也是其行使辩护权利的表现。将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目的的辩解纳入自首认定要件中,会使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辩护时产生非必须的顾虑,甚至会出现基于争取从轻、减轻刑罚的考虑违背内心意思主动认罪的状况,如此就在一定量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行使自行辩护的权利,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