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转换
基于离婚案件的复杂性,通常情况下都是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议,毕竟协议离婚时间短、成本低、重压小。但涉及到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状况下,协议的困难程度比较大,一方或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由协议离婚向诉讼离婚进行转换。
在诉讼的过程,双方也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朋友、家人的劝解,就争议事情达成一致,从而撤诉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笔者于2003年代理的一块离婚案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通过双方律师的调解,当事人双方就财产问题、子女探视权问题做了退让,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书》,从而防止了第二次起诉给双方导致的财力上的浪费和精神上的伤害。
2、浅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关于浅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适用建议》)第170条规定:“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能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准时公告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浅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浅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觉得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合适用浅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浅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察,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置:(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职员及有关事情以书面形式公告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第26条则规定:“审判职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准时作出决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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