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假如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法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可以超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推荐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状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准时公告债务人,如怠于公告,导致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可以行使追偿权,需要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倡导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些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与支出非必要的成本,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多数,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成本,如运费等清偿成本、诉讼成本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遭到的损害等。
7、一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可以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率分担。没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遭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诉讼时效中断和暂停的事由,其不能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法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