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债务法院被告行为个人财产举证责任个人利益所有资产常州个人利益证明摘要: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两种情形,本案即为第一种情形,它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点。1.债权人舍弃到期财产或免费出售其财产。本案原告起诉的原因即是债务人免费出售其财产,但该理由在本案中不可以成立,缘由有3、该财产并不是为被告所有。依据法院审理中所查明的状况,该财产是在结婚以前由第三人以其个人财产发表于:-12-0219:17:22[案情]23日,原告仪征某公司向常州新北区法院诉称,其与被告翟某因买卖往来,至十日,翟某共计欠其货款7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曾归还。26日,翟某与第三人李某结婚,11日,翟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夫妻一同财产房地产一处归李某个人所有。原告觉得被告将本是其所有些财产全部免费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紧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将致使其债权的不可以达成,故请求法院撤销翟某对该夫妻一同财产的出售行为。[裁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所涉及的房地产为第三人李某25日与卖主订立合同所购买的二手房,27日,李某对该房分期付款履行完毕。因当时该房牵涉到其他纠纷,故房地产证当时并没有办理。26日,被告翟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11日,因办理房地产证的需要,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上述免费出售财产的协议,房地产证注明房子产权人为李某。故法院觉得,该案所涉及到的房地产为第三人李某结婚以前个人所购买,应属李某个人财产。对于被告翟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免费出售财产的协议,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所有形式的规定,符合法律需要,故驳回原告仪征某企业的诉讼请求。[评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两种情形,本案即为第一种情形,它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点。1.债权人舍弃到期财产或免费出售其财产。本案原告起诉的原因即是债务人免费出售其财产,但该理由在本案中不可以成立,缘由有三。该财产并不是为被告所有。依据法院审理中所查明的状况,该财产是在结婚以前由第三人以其个人财产并以个人名义所购买。虽然该财产是为双方结婚以后一同用,但在本案状况下,尚不可以界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约定不可以视为对财产的免费出售。所谓出售,是将是本人所有些东西出让与别人,但该财产并不是为被告所有,且出售一说也忽略了该情形的实质,即夫妻对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所有。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的约定不同于以约定逃避债务的行为。以约定逃避债务多发生在夫妻离婚时将本是我们的财产出售,若将本案与此雷同则漠视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个体合法利益的保护。2.债务人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导致了损害。本案在审理中,债务人为证明其行为即使是一种对财产的免费出售但也未导致对债权人的侵害,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尚有资产可供清偿债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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