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房产市场的进步,保障房子出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子出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国城市房产管理法》、《中国合同法》、《城市房产开发营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地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子的出售,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出售定义及方法]本方法所称房子出售,是指房子权利人通过交易、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将它房子所有权与相应的国有土地用权出售给别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房子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子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合法方法,主要包含下列方法;
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别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子权属发生变更的;
一方提供土地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产,并以房子分成的;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回收、兼并、重组、破产、公司制改造,房子权属随之转移的;
以房子作价清偿债务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条[土地用权同时转移]房子出售时,房子所有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用权同时出售。
第五条[出售原则]房子出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机关]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是本市房子出售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子出售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国土房管局领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出售基本条件]进行出售的房子,应当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但产品房预售的除外。
第八条[不能出售的房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子不能出售:
未依法登记获得权属证件的;
权属存在争议的;
共有房子,未经其他共有人赞同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出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产品房销售条件]产品房现房已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国有土地用权
证书和房子所有权证书,方可销售。
第十条[当事人]房子的出售人应当是本方法第三条所称房子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