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丁丁不慎将右手伸进邻居家切饼丝的机器齿轮中,结果导致九级伤残。事发后,丁丁家人与邻居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于是诉至法院,需要被告范-丽赔偿各种成本,共计6万元。近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6日,妈妈李-静带丁丁到邻居范-丽经营的面食加工坊内提水,水接满后,李-静叮嘱正在进行面食操作的范-丽帮忙照看。然而,就在范-丽招呼客人时,丁丁将右手伸进了正在运转着的切饼丝的机器齿轮中。经医院诊断鉴别,丁丁右手食指、中指中末节骨折、毁损紧急,已无保留可能性,构成九级伤残。
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觉得:丁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婴幼儿,其爸爸妈妈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委托别人看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婴幼儿时,应付看管人当时具备的看管能力进行小心的审察。本案中,丁丁的妈妈李-静将它委托给正在进行面食加工操作的被告范-丽进行照看,显然未尽到审察及注意的义务。而范-丽的经营场合内存在危及婴幼儿人身安全的危险隐患,其作为经营人应尽到注意义务,以防止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因为李-静及范-丽均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丁丁的人身遭到损害,因此丁丁的监护人与范*应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比率。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范-丽也应按50%的过错比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3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