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住在1层,朝南的大窗户天天都日照充足。近期,他的隔壁门脸房主王先生开了食品店,搭建的凉棚面积过大,把廖先生的阳台遮挡了一半多,遮住了大多数阳光。
廖先生感觉邻居王先生的行为影响了他的“采光权”,来到右安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
调解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廖先生隔壁邻居搭建的凉棚虽是为自己家里食品店遮阳建的但对业主廖先生家的采光权构成了紧急侵犯。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邻居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