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玄霆公司系知名小说《庆余年》的著作权人,盛绩公司基于独占性授权开发《庆余年》手机游戏并授权数龙公司运营推广。原告调查发现,在多个游戏等平台上均有用了“庆余年记”“庆余纪手机游戏”“庆余纪”“庆余皇朝”等不同游戏名字、但用户信息通用、内容相同的同一款侵权游戏,侵权游戏内容与原告《庆余年》游戏无任何关系,用了“五竹”经典人物形象作为游戏图标。三原告遂原告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与不正当角逐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涉案游戏图标对于《庆余年手机游戏》中的“五竹”人物形象的美术作品侵有原告享有些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庆余年”并不是固定搭配词汇,小说作者用“庆余年”作为书名与主人公的历程等有关,据称书名源于《红楼梦》中的判词《留余庆》。伴随电视剧《庆余年》在视频网站播出和《庆余年》手机游戏为推出进行的很多宣传,“庆余年”名字在有关公众中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被诉“庆余纪”“九州庆余纪”“庆余皇朝”“庆余年记”的名字中使用了“庆余年”或“庆余年”中的“庆余”两字,在文字的结构、排列顺序上均相同,“年”与“纪”“皇朝”是同一种类,均与年代有关,上述名字并未形成新的、具备显著不同性的意思。且上述游戏与《庆余年》无任何关系,上述游戏名字也非游戏的真实名字,亦没有同名小说。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网游攀附影视作品及其他游戏知名度的典型案例。被告未用游戏的真实名字,而用与原告的“庆余年”一样的游戏名字及与“五竹”人物头像基本相同的图标,或在人物头像中用“五竹”的蒙眼特点,并在“庆余年”名字在有关公众中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的状况下在多个网站中介绍“庆余纪”是一款依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明显具备通过攀附原告作品知名度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过错,构成不真实宣传的不正当角逐。本案判决结果也对游戏多平台联运中,为吸导流量通过互联网爬虫信息抓取技术修改游戏APK名字和图标等“搭便车”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有益于引导网游宣传运营行业规范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