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所得罪如何认定罪行
掩饰隐瞒所得罪认定罪行的办法如下:
1.当行为人明知某物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故意采取窝藏、转移、回收、代为销售或其他办法以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时,即构成此罪。
2.“明知”是主观要件,需要行为人认识到所处置财物的非法性质。
3.“窝藏、转移、回收、代为销售或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则是客观要件,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其是不是足以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追缴活动。
2、掩饰隐瞒所得罪的行为种类
掩饰隐瞒所得罪的行为种类多样,主要包含窝藏、转移、回收、代为销售与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
1.窝藏指的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的处所,具备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2.转移则涉及将犯罪所得搬动、运输至他处;
3.回收特指以底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特别针对以回收废品为名很多回收赃物的情形;
4.代为销售则是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
找法网提醒你,“以其他办法”作为兜底条约,需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是不是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判断,其核心在于是不是达成了掩饰和隐瞒的成效。
掩饰隐瞒所得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在定罪量刑方面,因为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有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因此未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这在一定量上致使了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1.因为缺少具体的数额标准,“两高”也无有关司法讲解,实践中总是依据前罪的构成状况来认定后罪。然而,这种做法可能致使定罪量刑的随便性增强,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2.为了更准确地定罪量刑,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法、社会风险程度等原因,并尽量参考试前罪的数额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也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该罪的犯罪金额标准,以降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