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国际贸易中定金罚则也被广泛应用,其主要为了促进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约定定金条约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事情:1、注意区别定金和预付款,二者就分别签订,不可以在同一条约中约定,以防产生歧义;2、对定金数额的确定要明确具体,特别要约定定金的处置方法;3、假如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状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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