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与小红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二人在结婚以前见面期间,小红表现正常,之后双方举办结婚典礼并登记结婚。结婚以后不久,小红犯病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小林才了解小红结婚以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没如实告诉自己。小林遂以小红登记结结婚以前隐瞒不适合结婚的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需要撤销二人的婚姻,并需要被告及介绍人返还彩礼。法院会怎么样处置呢?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少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种类,包含: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结婚以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本案中,小红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小红及其家人并未在结婚以前如实告知小林真实病情。因此老公小林想要离婚并倡导退彩礼有法可依,应予支持。经法院依法审理,最后判决撤销二人婚姻关系,小红及双方介绍人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小林彩礼。
另外,大伙需要了解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了解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关于”重大疾病“的规范,民法典没明确规定,但依据国内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有以下三类:
(一)紧急传染成人两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与医学上觉得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是指因为遗传原因先天形成,病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觉得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成人两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与其他重型精神病。
其他疾病能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根据该疾病是不是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该疾病是不是对双方结婚以后生活导致重大影响审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