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是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准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六1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通知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书的自首次通知之日起九1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丰-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通知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通知。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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